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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份共有人定期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按份共有人可定期向独占共有物的共有人索要使用费,前提是双方无无偿使用的书面约定。各共有人按份额平等享有占有、收益权利,若某一共有人独自长期占用房屋等共有财产,其余权利人无法使用自有份额,实际占用人就构成权益侵害,应当支付对应占有使用费。

使用费标准一般参照市场租金,按各权利人份额计算,权利人可按月、按季度定期主张,前期未讨要的往期费用也能一并起诉追偿。只有全体共有人事先协商一致,允许一方无偿使用,才无权索要费用;仅口头默许、无书面凭证的,法院通常不认可无偿使用的抗辩。

实务中,若占有人自行承担全部物业费、贷款等开支,法院会酌情抵扣部分使用费,但不能完全免除付款义务。该请求不受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限制,只要对方持续独占,共有人就能持续定期主张,这也是处理共有房产纠纷中常见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