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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口头遗嘱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福利房,共育五名子女。父亲病重时,当着全部子女立下口头遗嘱,约定由长期同住、照料二老的三儿子继承房屋。父亲过世后,母亲常年随三儿子共同生活直至离世,其余四名子女均认可口头遗嘱内容。一名兄长失联多年,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后其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人处于病危危急情形下设立口头遗嘱,多名子女在场见证,危急状况消失后老人未另立新遗嘱,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2、继承人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履行全部赡养义务,符合遗嘱附加赡养义务的履行要求,有权依遗嘱取得房屋。

3、部分继承人失联,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未到庭不影响依据其余当事人一致陈述认定遗嘱效力并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危急情况可立口头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口头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赡养义务遗嘱,履行义务后可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