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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继承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房改房,丈夫先走,三名子女公证放弃继承,房屋全部归妻子。妻子随后订立代书遗嘱,两名见证人在场签字,约定名下全部房产由小女儿单独继承。妻子过世后,小女儿起诉两名兄弟姐妹要求按遗嘱过户,两名被告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全部子女书面公证放弃父辈遗产,配偶可完整取得房屋全部产权,有权自行订立遗嘱处置整套房屋。

2、代书遗嘱需代书人加两名无利害见证人共同签字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即优先按遗嘱分配遗产。

3、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书面放弃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按遗嘱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