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驳回诉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为女儿遗产纠纷和律所签订合同,约定仅代理房产继承。母亲主张合同是全包所有关联案件,律所仅认可单案代理。履约中双方矛盾频发,母亲诉律师不写文书、多次缺庭、文书出错、庭审疏忽致案件大额亏损;还称律所长期不给发票、收受高档白酒。 律所辩称已开票,未收酒水,团队律师代理多起关联案件,文书瑕疵为初稿,母亲不信任律师,所有材料自行撰写,败诉源于其诉讼请求不当。法院查实律所已处理房产相关多起关联诉讼,房产继承案因案外人原因中止,无包干约定;母亲无法证明律所重大过失致损,酒水举证不足,开票属税务事项,全部诉请予以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律服务代理范围以书面合同为准,无包干约定的,额外外地办案、其他案件不属于律所义务。
2、律师不保证胜诉,仅庭审状态不能认定律所重大过错,主张赔偿需完整举证因果关系。
3、发票属于税务监管问题,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根本违约;索要返还酒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委托人自行起草全部诉讼材料、随意变更诉求,对应诉讼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依书面约定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超出合同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赔偿需举证过错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