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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遗嘱有效继承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育有两女一子,早年与配偶离婚,子女由双方分别抚养。被继承人生前录制两段视频,对自有房产和存款作出分配,约定房屋由儿子继承,存款由三名子女按份额分割此后长女不认可视频遗嘱效力,拒绝配合房屋过户。次女庭审后自愿放弃继承,长女主张自己长期照顾老人,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审查认定,第一段视频无合法见证人,不成立有效遗嘱;第二段视频有多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符合录像遗嘱法定形式,最终判决房屋由儿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录像遗嘱有严格法定形式,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留存影像及时间信息,仅有家人在场录制的视频,不具备遗嘱效力。

2、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合法有效,缺席庭审的当事人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肖像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