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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夫妻二人婚内购置一套房产、多笔银行存款,无遗嘱。夫妻育有两子,次子早年去世,留下一名女儿;老人后续病逝,配偶与长子、孙女就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案涉房产、存款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配偶、长子、孙女三人平分。双方均不愿持有房屋,法院仅确认产权比例,告知可变卖或拍卖分钱掌控全部存款的配偶需向另外两名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本人死亡,子女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

2、房产、存款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先行析出配偶一半财产,剩余部分才属于死者遗产用于法定继承。

3、抚恤金带有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遗产,不按遗产均分规则,法院可结合亲属关系远近酌情分配;丧葬费专款专用,归实际办理丧葬的继承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