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尽赡养义务不均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与孙子共同共有一套动迁安置房,各占房屋一半产权,老人无遗嘱。老人生前长期随其中一名儿子共同生活,另有一名儿子多年持续照料、操办丧葬,其余三名子女赡养付出较少。五名亲生子女起诉分割老人名下一半房产份额,孙子主张独自继承该份额未获支持。法院认定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丧葬的两名儿子可多分遗产,其余三名子女均等少分;房屋由长期居住的孙子与分得最多份额的儿子各持 50%,多分份额的儿子向其他四名继承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产为老人与孙子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先析出孙子自有一半,仅老人 50% 产权作为遗产由子女法定继承,孙子不属于老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老人份额。
2、无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丧葬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可依法酌情多分遗产;赡养付出较少的子女份额相应减少。
3、多名按份继承人无法实物分割房屋,可判决由一名取得完整继承份额的继承人持有房屋,向其余继承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辈不属于。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先析出他人财产,剩余部分作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