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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独家中介合同违约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两名继承人委托房产中介独家代售三套老房子,签署合同约定高出底价部分归中介;委托期内卖方不得自行另找中介、单方解约,否则按房屋总底价 6% 支付违约金。中介很快找到意向买家并收取购房诚意金,及时通知两名继承人配合交易,但二人以中介定价过低、条款隐瞒、赚取差价为由单方面发函解约。中介起诉主张违约金;两名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全部合同并赔偿房价下跌损失。法院认定合同条款已清晰列明,中介挂牌高价仅为议价空间,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情形,中介已完整履行居间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毁约构成根本违约,庭审双方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不免除被告违约责任,判令二人支付约定违约金,驳回全部反诉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自愿签署的独家中介委托合同文本完整、条款清晰,不存在事后添加、刻意隐瞒情形,约定底价之外收益归中介,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吃差价行为,合同合法有效。中介在房源平台高于底价挂牌属于行业正常议价操作,只要给卖方约定保底净收价,不会损害卖方权益,不构成价格欺诈。

2、中介成功匹配意向客户、收取诚意金并及时通知卖方,已完整履行居间义务;卖方仅主观认为房价偏低无合法解约依据,单方终止独家委托构成违约。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