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多套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名男子先后生育两名婚生子女与一名非婚生女儿,生前订立具备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的代书遗嘱,对名下四处房产分配作出明确约定。男子去世后,非婚生女持遗嘱起诉两名婚生子女,要求按遗嘱分割房产并配合过户。法院核查遗嘱形式合法有效,但其中一处房屋原告无法提供产权凭证,无法证实属于死者遗产,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剩余三套房产按照遗嘱确定各自继承份额,判令两名子女配合原告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代书人、两名见证人共同签字、标注日期)合法有效,遗产优先依照遗嘱分配。
2、主张分割房产遗产,必须举证证明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缺少权属证明的房屋,法院不予处理。
3、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有效遗嘱分得遗产。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法院可判决其负有协助过户义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婚生、非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注明年月日。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主张遗产范围,应当提交产权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