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继承人赠与加遗嘱农村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遗留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共育五名子女,二老去世后房屋由五名子女各分得五分之一份额。其中一名子女无配偶子女,立遗嘱将自身全部继承份额留给孙辈;一名子女过世,其配偶自愿把继承份额赠与该孙辈;剩余两名子女也书面放弃、将份额赠与孙辈。仅剩一名子女未放弃继承,法院认定孙辈取得房屋五分之四产权,房屋归孙辈所有,由孙辈按双方认可的五万元总价,向剩余一名继承人支付一万元折价款。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过世无遗嘱,遗产由全部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每人份额相同。
2、继承人可通过遗嘱、书面赠与两种方式处置自身继承所得房产份额,两种方式均合法有效。
3、多名继承人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同一人,法院可合并认定最终产权归属,由取得完整房屋一方给付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应折价补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继承所得财产。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继承人有权赠与自身合法财产份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