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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房产租金存款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住宅,丈夫离世未留遗嘱,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早年过世,留下一名孙子。丈夫名下还有银行存款,房屋后续对外出租,租金由女儿保管。女儿起诉分割房屋,孙子要求一并分割多年租金与未分割存款。法院认定妻子、女儿、孙子三人为法定继承人,孙子代位继承父亲份额;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妻子,剩余遗产三人平分,各方协商房屋归女儿持有,由女儿向孙子支付对应折价补偿;租金、存款中属于死者遗产的部分三份均分,由保管租金的女儿分别向另外两名继承人支付对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本人死亡,该子女的直系晚辈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继承父辈应当分得的均等份额。

2、夫妻共同房产、存款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作为死者遗产由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分配。

3、继承开始后房屋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其中一半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要求一并分割;保管租金的继承人负有向其他继承人给付对应份额租金的义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