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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收养不成立涉港房产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内地男子早年为取得香港身份,年满 19 岁时与香港姑妈办理收养公证,后续持续与生父母共同生活。男子婚前和姑妈共有一套深圳房产,男子过世后其妻儿通过公证独自继承整套房屋,男子的弟弟起诉要求分得房产份额。法院认定我国收养制度仅保护未成年人,当事人办理收养时已是成年人,案涉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男子与生父母的亲子权利义务未消除,判决弟弟取得房屋 30% 产权,三名被告配合完成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我国收养相关法律立法目的为保护未成年人,成年人之间即便办理收养公证,也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生父母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不受影响。

2、多人按份共有房产,部分继承人私自公证全部继承、隐瞒生父母继承权的,法院可重新依法分割遗产并判令配合过户。

 

法条依据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原《继承法》第十条: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份额转由自身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