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按份共有房屋物权保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套房屋经继承诉讼确认由老人与儿子各占一半产权,儿子将自己一半份额转让给原告,房屋仍由老人独自全部占用。原告起诉要求老人按此前生效判决确定的每月 2000 元标准支付自有份额对应的占用使用费。老人辩称周边租金下跌、自身年老多病无力承担,还主张原告持有另一处房屋共有份额,应当互抵使用费。法院认定租金无明显下跌,互抵无法律依据,判决老人支付原告取得产权之日至庭审终结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受让共有份额后,新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房屋收益权。

2、单一共有人独占整套房屋,损害其他共有人物权,受损方有权主张房屋占用使用费。

3、已有生效判决确定租金标准,无充分证据证明市场租金大幅下降的,法院沿用原有标准。

4、双方各自持有其他房产份额,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直接抵扣使用费,应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收益权。

3、《民诉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当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