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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证退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女子委托一名男子代办房产继承公证,分多笔向对方转账合计两万七千元,双方聊天记录、字据写明公证办不成就全额退款。男子始终没能完成委托事项,承诺限期退款后失联。女子起诉要求返还全部钱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合法委托合同,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全额返还款项,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口头加微信文字约定代办公证、办不成全额退款,构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按照约定负有返还全部代收款项的违约责任。

2、双方未约定逾期退款利息,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钱款、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