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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房产抚恤金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早年和原配购置一套住房,原配过世后,名下一半份额由老人与四名子女平分。老人晚年再婚,后老伴常年贴身照料老人直至离世,老人过世后再婚老伴私自把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独自领取全部丧葬费与抚恤金。四名亲生子女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抚恤金及存款。法院认定房屋存在原配子女继承份额,房屋归再婚老伴所有,由其向四名子女支付折价补偿;丧葬费归操办丧事的再婚老伴,抚恤金参照遗产分配,照顾老人多年的再婚老伴多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是老人与第一任妻子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去世后其份额由配偶、子女共同法定继承。

2、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抚恤金时法院可以酌情多分。

3、丧葬费专款专用,谁实际出资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就归谁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法院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分配。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作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