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离世继承人偿债金融借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名男子向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妻子签署文件承诺共同还款。男子还款期间意外去世,未能按时付息,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要求妻子全额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男子的一双子女公证放弃四处房产继承,但未声明放弃全部遗产,法院认定二人仅放弃部分房产不足以免除偿债义务,需在继承死者全部遗产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三名被告开庭均未到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死亡属于风险事件,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律师费条款合法有效。
2、配偶签署共同还款文件,属于共同债务人,应当对全部借款本息、维权费用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3、继承人仅放弃部分房产继承,未放弃死者其余全部遗产,不能免除债务,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当支付罚息。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需对全部遗产作出书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