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子女书面放弃继承房屋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婚内共有一套住宅,二老先后离世,只养育一儿一女两名法定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儿子多年照料两位老人,起诉请求单独继承房屋;女儿收到法院传票未出庭,但提前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自愿放弃这套房屋的全部继承份额。法院认可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效力,判决房屋由儿子一人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享有继承资格。

2、继承人在诉讼中出具书面文件自愿放弃继承,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应予认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书面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