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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抚恤金遗嘱效力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育有四名子女,一名子女长期在外生活,其余三名子女常年陪伴照料老人。二老先后离世,留有存款、单位发放的抚恤金,部分钱款由三名在家子女保管并私下分配。三名在家子女拿出一份代书文书,主张是老人遗嘱,写明在外子女无权分得钱款遗产;在外子女不认可文书效力,起诉要求平分全部存款与抚恤金。法院认定这份文书缺少代书人、见证人签字,遗嘱无效,全部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三名在家子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同时核算早年母亲遗留存款份额,判令三名保管钱款的子女分别向在外子女补足对应分割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代书人共同签字落款,缺少法定要件的代书遗嘱直接认定无效,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2、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法院可以酌情多分。

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多次诉讼,法院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按继承人人数分配。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