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放弃继承房屋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共有一套房屋,丈夫先过世,丈夫母亲仍在世,未分割遗产;之后丈夫母亲、妻子先后离世,产生代位、转继承关系,多名亲属均享有房屋继承份额。全部其他继承人事前提交书面材料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仅一名女儿主张单独继承房屋并要求其余继承人配合过户,多名被告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认定放弃继承书面声明真实有效,案涉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其余被告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自愿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真实即合法有效,不再享有对应遗产份额。 2、子女先于祖辈死亡,该子女的后代可代位继承祖辈本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3、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书面作出表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