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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自书遗嘱房产及租金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婚后共有一套住宅,两人先后过世,育有一儿一女。母亲留有手写自书遗嘱,写明自有房屋份额全部归儿子。女儿不认可遗嘱,称母亲常年抑郁,立遗嘱时意识不清,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同时要求分割房屋租金、母亲留在自己手中的现金遗产。儿子主张房屋有自己出资份额、加装电梯费用应当分摊。法院认定抑郁症病历不足以证明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父亲一半份额由兄妹平分,母亲份额按遗嘱归儿子;母亲去世后产生的租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在本案一并按继承份额分割,扣除合理医疗开支后剩余现金平均分配,加装电梯支出由兄妹按份额分担,房屋归儿子所有,由儿子向女儿支付对应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有抑郁症就诊记录,无证据证明立遗嘱当日无法辨认自身行为,符合格式要求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2、继承人撤回笔迹鉴定申请,又无其他充分反驳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老人离世后房屋产生的租金不属于遗产,但因与房产继承关联紧密,法院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按继承份额分割;共有房屋加装电梯产生的支出,全体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分摊。 4、子女保管老人现金,无法举证全部用于老人日常医疗开销,扣除有票据佐证的支出后,剩余钱款作为遗产法定平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作为遗产。 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条:共有物管理产生费用由共有人按份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