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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房产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再婚,与现任妻子婚后购置三套房产,男子和前妻育有两子,妻子带一儿一女共同生活多年。男子离世无遗嘱,两名亲生儿子主张继子女无权继承,其中一套房屋是儿子出资应归其个人。法院认定继子女幼年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属于法定继承人;婚后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妻子,剩余遗产由五人均分,结合各方诉求分别确定三套房屋归属,取得房产一方按市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未成年继子女长期与继父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享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 2、婚后取得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无相反证据,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各方对房屋归属达成意向的,法院可据此分配房产,取得房屋者按对应份额补偿其余继承人。 4、当事人主张房屋由自己出资归个人所有,仅有转账收据复印件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房产先析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