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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两位老人共同拥有农村平房,二人各自办理公证遗嘱,约定房屋全部份额由儿子继承。老人先后离世,其余兄弟姐妹、过世姐妹家属不配合房屋确权,儿子起诉确认遗嘱有效、继承房屋并要求配合过户。法院认定公证遗嘱真实合法,房屋归原告继承;因房屋仅办土地证、无房产证,过户诉求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予以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公证遗嘱具备最高证明效力,优先按公证遗嘱分配遗产。 2、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登记属于行政处理事项,民事诉讼不处理过户请求。

 

法条依据

1、《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4、《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