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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遗产及租金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留有一间商铺,四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二老均无遗嘱。次子夫妻多年贴身照料患病老人,当初全家口头约定儿媳每月领取补偿款,剩余租金四家平分。两名儿子先后去世,各自配偶将继承份额转给女儿。儿媳独自收取多年全部房租未分配,其他继承人起诉分割房屋份额、索要拖欠租金,并要求返还退休后多领的补偿款。法院认定次子一家尽主要赡养义务,分割房产时予以多分,同时按照早年租金分配口头协议核算,判令儿媳补发对应租金及多收取的补偿钱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中,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法院可以酌情多分。 2、全体继承人均认可的口头租金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遵照执行。 3、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自身继承人转继承,相关租金债权一并转移。 4、领取生活补偿的条件消失后,继续多收取的款项应当按份额返还其他继承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应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房产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 4、《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