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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再婚夫妻留有两套共有房产、存款,二人先后离世未留遗嘱。女方带过来的女儿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是继父继承人;男方亲生女儿成年后才和继母相识,未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继母财产。两名子女曾书面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事后产生矛盾起诉分割全部遗产、抚恤金。法院认可双方自愿签署的房产分割协议效力,区分两人可继承范围,核算房产、理财、抚恤金、存款各自份额并折抵结算。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只有和继父母形成长期抚养关系,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 2、全部继承人自愿达成书面遗产分割协议,无撤销事由即合法有效,应当遵照履行。 3、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扣除丧葬支出后,由符合资格的继承人均分。 4、继承人相互转账的存款可在案件中抵扣,法院统一核算双方应付差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协商一致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4、《民诉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不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