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产转继承与份额赠与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长辈独自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无配偶、未立遗嘱,去世后遗产由父亲、一儿女三人平分。长辈的父亲后续离世,老人名下三分之一房产份额再由他的三个孩子(即长辈和两个叔叔)均分。姐姐、一名叔叔自愿把自己分得的房屋份额赠与弟弟,另一名叔叔独自占有房屋并主张房屋归自家父辈所有,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房产证认定房屋属于过世长辈个人遗产,核算各方继承份额,房屋归弟弟所有,由弟弟向另一名叔叔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凭证,房产登记在死者名下,无相反证据即认定为死者个人遗产。

2、子女先于祖辈去世,祖辈继承子女的房产份额后离世,该份额由祖辈其他子女转继承。

3、继承人可自愿无偿赠与自身继承份额,合法有效;不可分拆的房屋可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一方按市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4、《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不宜分割的遗产,可折价补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