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解除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两名晚辈和父亲、三位叔叔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协议,约定购买祖辈遗留安置房,晚辈已支付三十万购房款。后续晚辈起诉,称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无法办理过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几名长辈辩称这份协议只是协商草稿,实际是父亲委托晚辈付款,房屋早已由父亲入住,公证文书显示房屋仅由四名被告继承,不存在其他权利人,且庭审后期全部长辈同意配合过户。法院认定双方签字、实际付款收款,合同成立有效,房屋无额外继承人、被告愿意配合过户、房屋也已交付,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买卖双方均签字捺印,买方支付大部分房款、卖方实际收款,就算合同落款签字有瑕疵,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生效。 2、原告主张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无法过户,没有证据支撑,公证文书明确房屋继承人为四名被告,该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3、诉讼过程中卖方变更意见同意过户,房屋早已由买方父母入住完成交付,合同目的能够实现,不具备法定解除情形。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