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房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国内老人育有四名子女,其中一名儿子长期定居国外,先于老人离世,留下配偶与女儿。儿子名下婚后购置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老人之后去世,三名定居国内外的兄弟姐妹起诉,要求分割儿子名下房产中本该由老人继承的份额。儿子妻儿辩称双方口头约定放弃继承、曾转账百万抵扣房款,且自家对老人照顾更多应多分。法院认定无书面放弃继承协议,转账款项牵扯其他纠纷本案不作处理;儿子妻儿长期共同生活可适当多分,国内居住的姐姐照料老人更多也予以多分,房屋归儿子妻儿共有,由二人向其余三名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
1、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出具书面声明,仅有口头约定不能认定放弃继承权。 2、长辈晚于离世子女去世,长辈可继承子女遗产,长辈再去世后,该份额由长辈余子女转继承;离世子女的子女可代位继承长辈遗产。 3、与死者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法院可酌情多分;存在其他经济纠纷的款项,不能在继承案件中直接抵扣折价款。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亡,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5、《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