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共有两套住房,晚年父亲手写一份自书遗嘱, 约定自己名下一半房产份额全部留给老伴。父亲过世后,母亲拿着遗嘱起诉,主张两套房屋全部归自己。一双儿女提出异议,称父亲年迈多病、意识不清,遗嘱是受逼迫所写,早年全家还签过家庭协议与放弃继承承诺书,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法院核查,父亲虽常年患病,但立遗嘱后还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前后意思一致,儿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立遗嘱时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遭受胁迫,认定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两套房屋全部归母亲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标注完整日期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在后遗嘱效力优先于早年家庭协议、承诺书。 2、继承人主张遗嘱存在胁迫、立遗嘱人意识不清等无效情形,需要提供充足证据佐证,举证不足则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3、立遗嘱人后续签订与遗嘱内容一致的赠与协议,可佐证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愿,进一步印证遗嘱效力。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