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交通事故去世,其父母委托儿媳全权处理赔偿调解并完成司法确认。保险公司理赔时儿媳代二老签署赔偿协议,写明二老放弃赔偿相关权利,理赔款全部发放给儿媳。多年后二老相继离世,二老养女起诉主张协议系儿媳伪造签字、委托无放弃权利权限,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并返还其父母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法院结合公证放弃房产文书、父母生前申诉材料、理赔时间与起诉间隔认定,父母早已知晓赔偿事宜,原告诉求已超三年诉讼时效,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驳回全部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权利人明知赔偿协议多年未提出异议,权利受损至起诉远超三年诉讼时效,时效抗辩成立,丧失胜诉权。 2、仅代理人代签不足以直接认定合同无效,需举证存在欺诈、无权代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事由,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3、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死者近亲属共有补偿款;不同法律关系的给付请求不能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合并审理。 4、当事人办理公证放弃房产继承,可佐证其对家庭财产处置事宜知情,不能仅凭事后单方陈述否定早年赔偿处置合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具备法定无效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