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经生效继承判决确定原告占 97.375%、被告仅占 0.125%,原告母亲后续自愿把自身 2.5% 份额无偿转给原告。原告长期实际居住该房屋,因双方协商分割无果起诉,主张房屋归自己,按市价补偿被告对应份额价款,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被告提出多项无关抚养费、照料费、年金利息等抗辩。法院认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综合地段、行情核定房屋单价,判令房屋归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少量折价补偿,驳回律师费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按份共有不动产无禁止分割约定时,份额占比高、长期实际使用的共有人可起诉分割房屋,取得完整产权并补偿其他共有人。 2、此前继承纠纷生效判决已固定各方产权份额,他人继承、放弃继承事实已确认,被告重复提出身份、继承资格异议不予采纳。 3、律师费不属于共有物分割案件法定、必要支出,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由对方承担律师费。 4、被告提出的抚养费、看护费、年金利息等与本案共有房屋分割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在本案一并处理,可另行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