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合同被开发商追认、继承人起诉协助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自然人代母亲和实际拆迁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拆迁平房置换两套回迁房、开发商负责办证并承担全部费用。后期开发商分公司收取房屋面积补差款、出具收款收据,实际追认这份拆迁安置合同。被拆迁老人收房后去世,无遗嘱,其余全部子女书面公证放弃继承,仅一名女儿单独继承两套回迁房。房屋建成多年始终登记在开发商分公司名下,迟迟不配合继承人办理过户。法院认定仅开发商及其分公司负有办证协助义务,判决两家房企限期配合将两套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开发商虽未直接签署拆迁调换合同,但下属分公司收取房屋补差、出具财务收据,行为构成对拆迁安置协议的事后追认,拆迁安置合同对开发商具备约束力。 2、被拆迁人去世后,全部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唯一继承人完整承继拆迁安置合同项下要求过户的全部权利,原告主体适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法定协助购房 / 回迁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纠纷,适用当时《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房企应当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并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