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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只有相对丧失的情形才有机会重新取得继承权,两类情形界限清晰,不能混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属于绝对丧失,这两种行为性质恶劣,即便继承人主动悔改、被继承人明确原谅,也永远无法恢复继承资格,就算被继承人后续立遗嘱给他分配财产,该部分内容也会直接无效。

遗弃、严重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或是用欺诈胁迫手段干扰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属于相对丧失,满足两项条件就能恢复继承权。首先继承人要有实实在在的悔改行为,不能只口头认错,要在生活中主动照料、弥补过错;其次需要被继承人作出宽恕,要么生前明确口头或书面原谅,要么重新订立遗嘱将其列为继承人,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这项宽恕制度兼顾法律惩戒与家庭伦理,既约束侵害长辈、篡改遗嘱的行为,也给知错悔改的继承人留有机会,法院处理继承案件时,会结合悔改事实与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综合判断,不会机械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