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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放弃房屋继承权、多分赡养义务人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独自养育两名女儿,晚年长期和小女儿共同生活,看病、日常照料均由小女儿承担。母亲过世无遗嘱,名下有一套房产、一笔银行存款,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助。大女儿前往公证处签署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房屋直接过户至小女儿名下。多年后大女儿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存款与抚恤金,声称签署放弃文件时受胁迫、精神状态不佳。法院未采信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公证放弃房屋有效;丧葬费、抚恤金全部用于丧葬开支,不再分割;扣除丧葬花费后剩余存款,因小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予以多分,仅判令小女儿向大女儿支付少量存款折价款,驳回分割房屋、利息损失的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自愿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完成公证,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无权再主张对应房产份额。 2、对被继承人承担长期日常照料、就医陪护等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法院可酌情多分,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3、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专款用于安葬死者,丧葬总支出超出补助总额的,不再另行分割补助款项;仅剩余可继承存款按比例分配。 4、继承人擅自占用遗产资金,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优先用于丧葬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