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效、复印件遗嘱不予采信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婚内共建一套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没有有效遗嘱,一半房产作为丈夫遗产由妻子、四名子女均分;妻子后来办理公证遗嘱,把自己全部房屋份额留给两名女儿。儿子之后离世,儿子继承的那部分份额先分出一半归儿媳,剩余由儿媳、孙儿、孙女法定继承。其他子女、孙辈拿出两份纸质遗嘱复印件,主张房屋全部归儿子,法院以无原件、订立过程无法核实为由不认可该遗嘱;法院按法定继承加公证遗嘱划分各方产权份额,判令全体被告配合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持有遗嘱复印件,无原件、订立及签字过程无法完整核实,不能认定遗嘱真实有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2、公证遗嘱由公证处全程流程留存档案,他人仅凭早年病历不能推翻立遗嘱人订立公证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3、婚内房产先平分,一方去世后一半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子女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先拆分夫妻共同财产,再由该子女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4、房屋为全体继承人按份共有,部分继承人起诉分割并要求配合不动产过户,法院应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为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当举证,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夫妻二人婚内共建一套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没有有效遗嘱,一半房产作为丈夫遗产由妻子、四名子女均分;妻子后来办理公证遗嘱,把自己全部房屋份额留给两名女儿。儿子之后离世,儿子继承的那部分份额先分出一半归儿媳,剩余由儿媳、孙儿、孙女法定继承。其他子女、孙辈拿出两份纸质遗嘱复印件,主张房屋全部归儿子,法院以无原件、订立过程无法核实为由不认可该遗嘱;法院按法定继承加公证遗嘱划分各方产权份额,判令全体被告配合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持有遗嘱复印件,无原件、订立及签字过程无法完整核实,不能认定遗嘱真实有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2、公证遗嘱由公证处全程流程留存档案,他人仅凭早年病历不能推翻立遗嘱人订立公证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3、婚内房产先平分,一方去世后一半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子女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先拆分夫妻共同财产,再由该子女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4、房屋为全体继承人按份共有,部分继承人起诉分割并要求配合不动产过户,法院应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为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当举证,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