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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江与李某霞、刘某翰、刘某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伟 2021 年向安某江出具 万元现金借条,约定月息 700 元,后续通过其子微信账号按月付息合计 6900 元,2022 年刘某伟去世。安某江起诉刘某伟配偶李某霞、两名子女,要求偿还本金与利息。被告抗辩借款为赌债、无现金交付凭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刘某伟无遗产。法院核对借条与付息流水认定借贷真实;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多付利息抵扣本金,剩余本金 49516.7 元。案涉老宅系刘某伟父母遗产,刘某伟享有继承份额,属于刘某伟遗产;承包地经营权归农户家庭,不属于遗产。案涉债务未共签、未用于家庭开支,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名继承人仅需在继承刘某伟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庭审后追加律师费诉求,超出法定时限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借条与长期规律性付息流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现金借贷真实成立;被告主张赌债、职业放贷无证据佐证,抗辩不成立。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超额支付利息依法抵扣借款本金。

债务无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无证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单独全额偿还。

继承人清偿债务限定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以内;宅基地房屋系祖辈遗产,刘某伟继承所得部分为其遗产;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仅当期青苗收益可作为遗产。

法庭辩论结束后新增诉讼请求,超出法定变更诉求期限,法院不予审理。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88112211271161 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528 条;民诉法解释第 232 条。

继承人仅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合同订立时 LPR 四倍,超额利息抵扣本金;

夫妻共签、追认或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新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