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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与林某乙恢复原状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林氏三兄弟早年签署书面分家协议,约定案涉四间房屋中 1 间归三弟林某丙,剩余三间一分为二,间半归原告林某甲、间半归被告林某乙。2018 年林某乙拆除分给林某甲的 间半旧房,在该地块新建自住房屋,2019 年房屋完工入住。林某甲多年后起诉,主张对方擅自拆除自有房屋,要求拆除新房、将旧房恢复原状。林某乙抗辩双方早已口头协商互换宅基地,母亲录音亦可佐证置换事实;法院结合长期居住、日常经验推定置换事实高度成立,同时案涉旧房已完全拆除,重建新房后客观无法恢复原貌,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书面分家协议合法有效,能够确认案涉旧房原始权属归属,是认定财产基础的依据。

结合长期建房入住、亲属录音、多年无异议等客观事实,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认定双方口头宅基地置换协议真实存在,被告建房具备合法依据,不构成侵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存在客观限制:原旧房已彻底灭失,地块上建成完整新房,拆除重建经济成本极高、不具备恢复现实条件,原告诉求不具备履行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若认为置换权益失衡、自身财产受损,可另行主张折价补偿,而非诉请恢复房屋原状。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物权受损权利人可主张恢复原状,但客观无法复原时该诉求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生活经验可推定民事合意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物权主张,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