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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李某燕、李某竹与李某富、李某红、李某焓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与李某红原系夫妻,育有三名女儿李某燕、李某竹、李某焓,全家六人为同一拆迁安置户。户主李某富签订拆迁协议,共取得各类拆迁补偿款合计 1792272.7 元,款项全部存入李某富账户。后高某、李某红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分别由二人抚养,离婚时未处理案涉拆迁权益。三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86.76 万元。被告辩称大部分补偿款已用于偿还夫妻房贷、车贷、外债、离婚补偿及家庭日常开销,剩余款项不足分割。法院综合款项支出、家庭成员人数、共有基础灭失等情形,酌情判令李某富、李某红向三原告支付 40 万元,未成年子女李某焓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归全部在册安置人口共同共有,夫妻离婚导致共有基础丧失,共有人有权起诉析产。

拆迁款项发放后用于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开支的部分,分割时应当予以扣除,不能全额按照人头均分。

分割共有财产兼顾全体家庭成员(含多名未成年人)权益,平衡各方生活开支、抚养成本,法院可酌情确定分割金额。

未成年人仅享有共有财产收益,不承担对外付款义务,案涉付款责任由持有款项的户主与原夫妻一方共同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共同共有关系基础丧失,共有人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财产分割主张,应当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