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轻微瑕疵但意思真实有效遗赠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位高龄老人再婚,再婚时丈夫子女均已成年,老人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老人名下公房拆迁获得一套回迁房权益,早年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拆迁房产归一名孙辈、长孙放弃继承;多年后老人又订立代书遗嘱,约定全部财产赠与照顾自己多年的长孙。老人过世后,长孙起诉主张回迁房屋相关全部权益,另外两名孙辈抗辩代书遗嘱多处不符合法定形式、老人高龄无民事行为能力、此前协议应当优先、长孙未在六十日内书面接受遗赠。法院结合立遗嘱全程录像、证人证言,认定遗嘱虽存在签字、日期方面轻微形式瑕疵,但确为老人真实意愿;长孙操办丧葬、办理拆迁选房等行为,视为以行动接受遗赠;早年财产协议被后设立遗嘱变更,最终判决拆迁购房、选房手续对应的全部权利归起诉长孙享有。
1、代书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但同步录像、在场证人能够完整佐证订立全过程、遗嘱内容是老人真实自愿意思,不影响遗嘱整体效力。 2、遗赠接受不限于书面表态,受遗赠人主动办理遗产相关手续、出资安葬被继承人等实际行为,可以推定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3、被继承人生前先后订立多份财产处分文件,以时间在后、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在先财产协议不再发生效力。 4、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及其后代不属于再婚老人法定继承人,老人可通过遗赠自由处分全部个人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