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同时需在遗产限额内清偿被继承人生效判决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套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归女子所有,女子应当向两名姐妹各支付 46.5 万元房屋折价款,双方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姐妹拒绝配合过户。女子去世,唯一儿子起诉要求继承这套房屋、判令两名姨妈配合过户。两名姨妈反诉要求继承人支付判决确定的折价款及逾期利息;姨妈还主张的其他私人欠款,法院告知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房屋由儿子继承,姨妈配合过户,儿子在继承房屋遗产价值范围内,向两名姨妈支付判决载明的折价款与逾期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属于被继承人合法债务,继承人接受遗产的,要依法清偿该笔债务。 2、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以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死者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无需自行承担。 3、房产归继承人所有的,其他原产权相关义务人负有配合过户的义务;当事人提出与本案继承无关的其他债权,不能在本案一并处理,需单独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放弃继承可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