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生前处置房屋不属于遗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名下两套房屋,生前自行卖出一套并完成备案登记。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儿子早于老人离世,留有四名孙辈,另有一名女儿。老人过世后,其中一名孙女起诉要求分割两套房屋和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法院查明已出售房屋是老人生前自行处置,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是发放给与死者有密切扶养关系近亲属的抚慰金,这名孙女长期不和老人生活,无权分割;剩余一套房屋由女儿取得完整产权,女儿向起诉的孙女支付对应代位继承份额折价款。其余三名孙辈自愿把继承份额全部转给女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完成出售、过户备案的房屋,属于生前自主处分财产,该房产不再属于遗产,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2、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生前依靠死者、紧密共同生活近亲属的抚慰补助,长期不与老人往来、无扶养关系的孙辈不能参与分配抚恤金。 3、子女先于老人死亡,子女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人自愿放弃、转让自身继承份额,属于合法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予以认可;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取得房产一方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折价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老人名下两套房屋,生前自行卖出一套并完成备案登记。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儿子早于老人离世,留有四名孙辈,另有一名女儿。老人过世后,其中一名孙女起诉要求分割两套房屋和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法院查明已出售房屋是老人生前自行处置,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是发放给与死者有密切扶养关系近亲属的抚慰金,这名孙女长期不和老人生活,无权分割;剩余一套房屋由女儿取得完整产权,女儿向起诉的孙女支付对应代位继承份额折价款。其余三名孙辈自愿把继承份额全部转给女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完成出售、过户备案的房屋,属于生前自主处分财产,该房产不再属于遗产,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2、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生前依靠死者、紧密共同生活近亲属的抚慰补助,长期不与老人往来、无扶养关系的孙辈不能参与分配抚恤金。 3、子女先于老人死亡,子女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人自愿放弃、转让自身继承份额,属于合法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予以认可;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取得房产一方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折价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