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共有房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两口婚内共同购置一套住宅,登记在老头一人名下,老太太去世前没有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为丈夫、儿子、女儿。儿子在遗产分割前离世,儿子的妻子、两个女儿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老头、女儿辩称时隔多年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儿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法院认定老人过世后遗产一直未分割、无人放弃继承,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分割共有物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各方赡养付出证据均衡,老太太的遗产由三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儿子分得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去世后该份额发生转继承,最终划分各方产权份额,并判令登记人配合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长期未分割,全部继承人均未书面放弃继承的,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起诉分割共有不动产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2、婚内购买房屋仅登记一方名字,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先分出一半归在世配偶,剩余一半作为死者遗产法定继承。 3、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直接转给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构成转继承;继承所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