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不具备遗嘱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几名子女早年签订家庭书面协议,约定老人过世后房屋由两名儿子分得。母亲后来单独立下公证遗嘱,把自己名下房屋份额赠与孙子。二老先后离世,大儿子、二女儿书面放弃继承;孙子知晓遗赠事宜后,长期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二儿子起诉要求按照早年家庭协议分房,三儿子主张按公证遗嘱继承。法院认定家庭协议签字不全、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不能当作遗嘱;孙子逾期未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母亲的份额走法定继承,结合各子女赡养付出,最终划分三名当事人各自产权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内部财产分割协议书,缺少全部继承人签字,不满足自书、公证遗嘱法定形式,不能直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遗产仍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2、将遗产留给孙辈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遗赠六十日内明确表态接受,逾期无表示,直接视为放弃受遗赠,对应遗产转为法定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多少会影响份额,长期照料老人的子女法院可酌情多分;装修、医疗支出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在继承案件中直接抵扣房产价值,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