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且全部子女自愿放弃份额房产归配偶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年夫妻婚内共同购置一套住宅,属于二人共同财产,丈夫过世前没有订立遗嘱。两人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名儿子早年离世,留有一名孙辈,可代位继承父亲对应的遗产份额。在世两名女儿当庭自愿把继承份额转给母亲,远在外地的孙辈也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份额全部归祖母,法院最终判决整套房屋由老伴一人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分割遗产,要先分出一半产权归妻子,剩余一半才是可继承遗产。 2、子女先于老人去世,子女的直系晚辈后代可以代位继承本该由这名子女分得的遗产份额。 3、全部继承人自愿放弃自有继承份额、统一交由配偶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定整套房屋归配偶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