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履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登记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三套房产、一笔对外债权作出约定:一处山东房产贷款还清后归女方,男方配合过户;太原一处按揭房屋贷款结清后再过户;一套房屋约定归成年女儿所有;另有一笔债权约定三年收不回,男方限期直接付给女方 335000 元。离婚后男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也不愿配合山东房屋过户,女方起诉维权。男方辩称债权早已结清、太原房屋贷款未还清过户条件不足、给女儿房屋的诉求原告无权主张。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债权付款承诺独立有效;山东房屋贷款已还清应当过户;太原房屋仍有贷款暂不支持过户;归女儿房产应由女儿自行起诉,驳回利息及该房屋相关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自愿签署并备案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欺诈、胁迫情形就应当全面履行。 2、离婚协议中男方承诺债权无法收回则自行向女方支付固定款项,属于独立财产分割约定,不能以原债权存在争议拒绝付款。 3、房产过户需满足协议约定条件,贷款未结清的房屋过户条件未成就,暂不支持过户请求;约定归成年子女的财产,仅子女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原配偶无权代为主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