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未尽权属核查义务中介费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中介公司、卖房人、买房夫妻三方签订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后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百分之一支付中介费。签约后买方付清全部房款,过户时才发现房屋是卖房人和已故妻子共有,没法直接过户,卖房人当即退还全部房款,之后虽办好继承手续单独取得房屋产权,但买方拒绝继续交易并起诉解除合同。中介起诉三方索要全额中介费,三方都提出中介事前没有仔细核查房屋共有、继承相关权属信息,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定中介未尽专业审查义务,交易最终彻底终止、合同解除,驳回中介索要中介费的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产中介负有全面核查房屋权属、共有产权、继承遗留问题的法定居间义务,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交易无法完成,中介自身存在过错。 2、居间合同虽已成立,但房屋买卖交易最终完全终止、合同整体解除,没有达成房屋过户成交的最终结果,中介无权主张约定的居间报酬。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付费义务终止履行,中介自身履职存在过错,要求买卖双方承担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