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刘某强与刘某旗、刘某胜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芹留有大城宿舍楼房产,五名子女中两名女儿公证放弃继承,房产由刘某强、刘某旗、刘某胜三人共同继承。2024 年三人共同出售房屋,总房款 55 万元全部转入刘某旗账户,刘某强要求分得三分之一折价款 17.5 万元。刘某旗抗辩本案超诉讼时效、出示代书遗嘱主张刘某强手中 14 万元投资款应一并分割,刘某胜认同该抗辩。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核实全部房款由刘某旗收取;14 万元属于未回款债权,金额尚不明确,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法院判令刘某旗单独向刘某强支付 17.5 万元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继承公证合法有效,两名女儿自愿放弃继承,案涉房产由剩余三名儿子等额共有,出售所得房款应当均等分割。

房屋 2024 年 月成交、原告同年 10 月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时效抗辩不成立。

全部售房款由刘某旗单独收取,保管房款一方负有向其他共有人分配款项的义务,刘某胜未占有房款,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主张的 14 万元投资债权尚未收回,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本案中不具备分割条件,当事人可待款项追回后另案主张。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合法继承的遗产收益归继承人共有,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继承份额均等;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履行分得共有财产收益的义务;

债权类遗产尚未实际回款、价值无法确定的,法院不在本案一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