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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李某 1 与李某 2、李某 3、李某 4 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 7 与柴某婚内置换取得虹口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 名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 72001 年去世,无遗嘱,其遗产由配偶柴某、女儿李某 1、父母李某 5、马某法定继承,法院考量柴某购房出资贡献多,酌定多分。李某 5、马某后续相继离世,二人子女李某 未婚无后代,李某 代位继承祖辈遗产份额,李某 2、李某 3、李某 分得剩余份额。诉讼中李某 自愿将自身全部房屋份额赠与柴某;各方确认房屋总价 170 万元,三被告主张获取折价款。法院判定房屋全部归柴某所有,由柴某分别向三名被告各支付 8.5 万元房屋折价款,全体当事人配合办理过户,税费由柴某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婚内置换、夫妻共同出资还贷购置的房产,即便登记单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前先析出配偶一半产权。

分割死者遗产可结合房屋出资、居住贡献酌情调整继承比例,对房产付出较多的继承人适当多分。

祖辈后于子女死亡,孙辈可代位继承祖父母遗产;无子女的兄弟姐妹离世,其继承份额由其余兄弟姐妹、代位继承人法定均分。

继承人可自由处分自身继承所得份额,李某 1 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多数份额权利人取得房屋产权,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折价款符合共有物分割规则。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夫妻婚内取得房产为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先分出配偶自有份额;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直系晚辈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无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人可赠与自身继承财产份额;

共有房产可由占大份额一方取得完整产权,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