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1 与李某 2、李某 3、李某 4 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 5、周某夫妻共育四名子女李某 2、李某 1、李某 4、李某 3,二老先后离世,遗留登记在李某 5 名下西安新城区共有房产一套,无遗嘱,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各分得 1/4 房屋份额。诉讼中李某 3、李某 4 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赠与李某 1;李某 2 失联多年、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评估房屋市价 102.18 万元,法院判定房屋归李某 1 单独所有,由李某 1 向李某 2 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同时按份额分担诉讼费、评估费、公告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二老未订立遗嘱,四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初始均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可自愿处分自身继承份额,李某 3、李某 4 赠与份额给原告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
原告占有绝大部分房屋份额,具备单独取得房屋产权条件,法院判令其取得完整产权,并向失联继承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款;评估、公告等诉讼成本由各方按产权份额分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无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均等;
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可继承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继承即时开始,合法遗留房产属于可继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