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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艳、张某与吴某文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明无配偶、子女,父母、两名姐妹均早年离世,姐妹二人各留有代位继承人张某、孙某芝。吴某明名下有河北区私有房产一套,生前办理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屋全部由四妹吴某艳继承。吴某明去世后,吴某文以未提前知晓遗嘱、未参与沟通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代位继承人孙某芝书面放弃继承,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参与诉讼。被告无任何证据推翻公证遗嘱效力,原告诉请按遗嘱单独继承房屋并要求其余继承人配合过户。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判令房屋归吴某艳单独所有,其余当事人协助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及其晚辈子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存在代位继承情形;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不再参与遗产分割。

公证遗嘱具备法定优先效力,继承人仅以不知情、未事前沟通为由提出异议,无相反证据证明遗嘱存在虚假、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效情形,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未放弃继承权利,仍需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遗嘱指定继承人自行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一千一百二十二、一千一百二十三、一千一百二十七、一千一百二十八、一千一百三十三、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继承,先亡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主张遗嘱不成立一方需提交相反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