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1 与寇某 1、许某 1、许某 2 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寇某原配王某 4 留有昌平 187 号院老宅,二人育有寇某 1、寇某 2,王某 4、寇某 2 先后去世。2002 年寇某与王某 1 再婚,王某 1 之子许某 1、许某 2 当时已成年。2010 年寇某与寇某 1 经村委书面约定,北房两间归寇某 1。寇某 2022 年无遗嘱离世,王某 1 婚后新建院内房屋,双方因房屋继承起诉。寇某 1 主张许某 1、许某 2 无继承权,许二人主张尽了赡养义务要求分房,法院认定二人无继承资格,划分房屋使用权归王某 1、寇某 1。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老宅先析前妻王某 4 遗产,再按村委书面协议划分寇某 1 专属房屋,剩余老宅作为寇某遗产分割;
婚后新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 1 与逝者共同生活,分配遗产可多分;
许某 1、许某 2 再婚时已成年,未受寇某抚养,不构成继子女,日常少量照料不满足 “扶养较多”,无权分得遗产;
院内厕所、过道等配套房屋不便分割,由王某 1、寇某 1 共用。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072、1122、1123、1127、1130、1131、1153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成年继子女无继承权;遗产先分出配偶共有份额;与被继承人同住继承人可多分;未尽较多扶养义务的外人无权分遗产。